一、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有什么區(qū)別
依據(jù)民法通說,第三人履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合同債務轉讓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xié)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狹義的債務轉讓又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在廣義的債務轉讓中,原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債務受讓人)得以承受債務,并得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在形式上與第三人履行相同,但兩者有本質的區(qū)別。一方面,廣義的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成為債務人,即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所履行合同的行為是依據(jù)合同所應履行的義務。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在該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履行情形下,原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并不發(fā)生變化,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并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其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而代替?zhèn)鶆杖寺男泻贤男袨?,債權人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第三人并不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jīng)全面、正確、適當?shù)厍鍍斄撕贤瑐鶆?,合同債務即消?如第三人僅為部分履行,債權人又已受領的,合同債權則發(fā)生部分消滅的后果;對未消滅的部分債權,合同債務人仍應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務轉讓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不發(fā)生轉讓,債務人不因此退出其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第三人也不因此承擔債務。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發(fā)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