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實保證保險與合同保證保險的區(qū)別
忠實保證保險是保證保險的一種,其通常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涉外忠實保證保險一般承保在我國境內(nèi)的外資企業(yè)或合資企業(yè)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也可承保我國勞務出口中,因勞務人員的不誠實行為給當?shù)仄髽I(yè)主造成的損失。
忠實保證保險與合同保證保險的區(qū)別在于:
1.忠實保證涉及的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而合同保證并不涉及這種關系;
2.忠實保證的承保危險是雇員的不誠實或欺詐,而合同保證承保的危險主要是被保證人的違約行為;
3.忠實保證可由被保證人購買,也可由權利人購買,而合同保證保險必須由被保證人購買。
二、反擔保的成立條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zhì)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zhuǎn)交占有手續(xù)。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zhì)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zhuǎn)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zhì)和擔保并無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