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款合同的特點
第一,貸與人為銀行等以外的非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否僅限于公民,我們認為,民間借貸以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為主,但不僅限于公民之間的借貸。
第二,可以為無償。民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借貸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利息。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則借款合同為無償合同。并且,公民之間的借貸因具有互助性,一般是無償?shù)?。所以,借款合同根據其是否有償,可以分為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
第三,一般為實踐合同、單務合同。民間借款合同一般僅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還不能成立,只有貸與人將貸與物交付給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但是,當事人之間也可以訂立諾成的借款合同。
諾成借款合同因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協(xié)議達成而成立。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都負有義務,貸與人應按約定貸與借用金錢或物品,所以應為雙務合同。
二.民間借貸原告如何舉證
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