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第三人咋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向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財產保全期限
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xù)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zhí)行人依法提出續(xù)封的申請,才能夠加以執(zhí)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屆滿,如果沒有辦理延期手續(xù)的,查封的效力將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