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標的有哪些
代位權的標的:《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庇纱丝芍谖覈F(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標的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guī)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標的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權利。
二.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6條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