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行使的客體
債權人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實施的損害債權的行為。如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將作為一般擔保的財產設立抵押、贈與他人、為新債的給付標的物等。但債務人所處分的財產是與他人共有之物時,撤銷權的客體只能是共有財產中債務人應有的部分。第三人以其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對于債務人有益無損,自不得撤銷。
二.債權人的債權需要什么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應當包括任何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而使其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的債權,是基于合同而發(fā)生,還是基于其他原因而發(fā)生在所不問。但其所享有的債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
2.須因一般擔保財產的減少而受損害的債權;
3.須為在債務人實施詐害行為前即有效成立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