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之債的效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fā)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fā)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二.什么是票據主債務人
票據主債務人[r r-incipai Oebtor] 債的關系中承擔主要債務責任的人。在票據上負第一性付款責任者。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承兌后則承兌人是主債務人。對于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債務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保付后,付款行成為主債務人。票據從債務人[Secondary Debtorr] 債權的關系中承擔次要債務責任的人。在票據上為負第二性付款責任者。如已經承兌的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保證人等。他們在債務關系中負有連帶支付票據款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