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擔保法》第93條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 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二) 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三) 擔保人向債權人發(fā)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四) 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上述四種方式中的前三種,適用于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種方式單獨適用于保證合同。所有擔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二、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法解釋》第六條所列的5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