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人的訴訟時效問題
《物權法》第202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支持?!段餀喾ā穱栏褡袷亓说盅簷嗟膹膶傩?,抵押權的權利存續(xù)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全一致,即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時未主張抵押權,而此后再主張抵押權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
二.債務風險的內容有哪些
指債權人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第136條規(guī)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chǎn)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
(2)債務人破產(chǎn)風險。
(3)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chǎn)償還債務等。
(4)債務人犯罪風險。
(5)社會性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