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表現(xiàn)
(1)當同一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如果有的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有的抵押權未登記,先登記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后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2)在土地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一經(jīng)登記,無論抵押財產(chǎn)的受讓人是否屬于善意,抵押權人都可與之對抗行使追及權。
(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抵押權受讓人的效力。
二.土地抵押權的消滅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后已經(jīng)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
2、抵押物消滅。
3、土地抵押權實現(xiàn)。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chǎn),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chǎn),并就處分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轉歸第三人。此時,抵押權實現(xiàn),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也隨即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