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借款人追究違約的條件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xié)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xiàn)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或質押的。
二.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咋辦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fā)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xù),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