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證中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于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我國《擔保法》沒有作出明文規(guī)定,實務中,各地司法實踐亦各不相同,較為混亂。2000年《最高院關(guān)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quán)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quán)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quán)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p>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據(jù)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