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質押應注意什么
針對銀行在接受出質的新型權利,應注意以下幾點:
1、書面質押合同仍然是辦理相關質押手續(xù)的必經(jīng)環(huán)節(jié)。不能因為有登記手續(xù)而疏忽書面質押合同。
2、對于新型權利質押的登記,必須確定適格的登記機關,否則登記將無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權”的登記問題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能還會結合新法規(guī)的要求出臺相應的具體登記管轄及操作的細則。銀行在辦理手續(xù)時,應確保程序上合法合規(guī),防范利害關系人抗辯登記的合法有效性。
3、對于應收賬款的質押,應建立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格式質押合同,因為此類權利的質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問題與其他權利的擔保存在一定的差異。這是因為這里的“應收賬款”既有具有物權屬性的各類收費權,也包括了“債權”類的應收賬款,其表現(xiàn)形式復雜多樣。銀行不僅應當關心這些應收賬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應該合理地評估其價值,以確保未來擔保權益實現(xiàn)中變現(xiàn)的及時性和充分性?;诖耍y行適當審查應收賬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規(guī)性以及有關當事人的信用、信譽都關系到應收賬款擔保的可執(zhí)行性。
4、對出質權利的轉讓問題,建立配套的風險防控機制。由于《物權法》肯定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應收賬款、基金份額或股權,銀行在操作中應重點防范該項規(guī)定可能帶來的操作風險,防止應收相關出質權利轉讓價款的流失。
5、對于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時,如果無權利憑證,則銀行應注意選擇適當?shù)牡怯洸块T。顯然這些不同類型的權利,其登記部門無法統(tǒng)一,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確的原因,而且從這些不同類型權利的性質來看,一般的部門規(guī)章也難于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適當明確則頗具現(xiàn)實意義。
二、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占有動產(chǎn)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xù)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chǎn)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占有的,經(jīng)訴請回復占有而重新占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chǎn)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間接占有,可以是單獨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數(shù)國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權行為占有即可。
占有的動產(chǎn)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
責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chǎn)須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然何為有牽連關系,各國立法及學說頗不一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請求權牽連說)和債權與物牽連說兩種主張。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認為,留置權人對于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于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chǎn)生于同一法律關系,為有牽連關系。
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到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chǎn)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均將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須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個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因而該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其一,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是一種財產(chǎn)權,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其二,留置財產(chǎn)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其三,留置財產(chǎn)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享有權利
所有權
留置權的權科留置權一經(jīng)成立,債權人就成為留置權人,依法對留置物和債務人事有權利。留置權人的權利是留置權效力的最直接體現(xiàn),是債權人得以實現(xiàn)其債權的根本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