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關于代理權報取得方式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理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因授權而取得代理權;
2、因指定而發(fā)生;
3、因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以下2項原則:
1、代理權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權不得濫用。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活動。
(5)利用代理權從事違法活動。
《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 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法律禁止的代理行為有哪些
法律禁止的代理行為有哪些呢?禁止代理的行為是指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而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依其性質本身不適用代理的行為。
為了確保代理制度的有序良性運行,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代理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進行下列行為:
第一,禁止“己代理”。所謂“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既是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違背了代理必須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行為的基本規(guī)定。由于代理人沒有同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結果往往只顧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第二,禁止“雙方代理”。所謂“雙方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個被代理人進行法律行為的情況。由于在民商事活動中,法律行為雙方的利益往往是相沖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時代理雙方為法律行為,不可能兼顧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現(xiàn)偏袒一方,而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 “雙方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對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在我國《律師法》第34條規(guī)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參考國外立法例的規(guī)定,根據代理權是為本人私法活動的補充而賦予的權限,從而當明顯違反本人的利益而為代理時,是對代理權的濫用,應該加以禁止。
第三,禁止惡意串通。所謂“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相勾結,實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代理關系的誠信性質,是一種典型的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故《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p>
第四,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行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切民事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授權的內容和目的應當合法,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的過程中也應該合法。對于被代理人授權行為的內容或目的具有違法性,能夠事先及時發(fā)現(xiàn)的,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
對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權形式和內容,掩蓋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況下,實施了代理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對此,應該由被代理人承擔全部責任,代理人并不負連帶責任。如果在授權行為合法的情況下,代理人在實施代理活動的過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違法活動,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67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以上內容是法律禁止的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