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什么是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 信托的性質從法律立場講,凡屬于"社會經濟交往"引起訴訟的范圍之內,稱為商事信托。亦有稱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項.稱為商事信托。因為這類信托事項與調整商業(yè)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關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據(jù)法、保險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例如股份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解散與清算的信托,公司債(企業(yè)債)債券的發(fā)行。還本付息的信托,商務管理的信托,商業(yè)人壽保險的信托等等。由此發(fā)生的信托事項均為商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