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質押的基本規(guī)定
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是物權法在權利質權的客體上新增加了兩類重要的財產權利。
1、可轉讓的基金份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fā)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由于基金份額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財產受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財產權利,且可以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所以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可以以基金份額設定權利質權。
基金份額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
2、應收賬款
所謂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據(jù)或者債券為代表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xiàn)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債權,包括:
其一,非證券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xiàn)有債權,如賣方銷售貨物后形成的對賣方的價金債權、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借款債權等;
其二,各類經(jīng)營性收費權,如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農村電網(wǎng)收費權以及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益權,公園景點、風景區(qū)門票等經(jīng)營性服務收費權等。
應收賬款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
二、定金罰則的內容有哪些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相關法律知識:
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guī)定:
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