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概念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quán)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quán)人承擔違約責任。由該條可以得出,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quán)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quán)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就此所訂含同,通常稱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寺膹V合同義務的合同。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特征
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締約當事人,世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參與合同的訂立或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愿意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xié)議即可產(chǎn)生效力。
(二)合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故在此意義上講,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而非義務主體,對于合同的債權(quán)人而言,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待,當?shù)谌司芙^履行時,由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三)第三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于惡意,給債權(quán)人造成財產(chǎn)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債權(quán)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quán)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quán)人不得拒絕。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旁人在履行期限內(nèi)沒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nèi)予以補正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