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春損失費協(xié)議有效嗎
簽訂青春損失費協(xié)議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在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簽訂青春損失費約定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該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戀愛自由、結婚自主的原則,不受法律的保護?!扒啻簱p失費”是關于戀愛關系的協(xié)議,屬涉及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應由婚姻法調整,同時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若“青春損失費協(xié)議”受到保護,就意味著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即是對人身的限制,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fā)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