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應遵循以下要求進行:
1.只能在離婚時行使。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此規(guī)定的目的是讓離婚當事人明確法律的規(guī)定,及時做出是否行使請求權的選擇。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有哪些
修正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這一概念,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在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作為對弱者的一種法律救助手段,這無疑是我國立法上的一項創(chuàng)舉。但在婚姻法中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這項權利應如何行使,那么法律上對此有什么規(guī)定?
上述問題是現(xiàn)在離婚案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很多人對此進行咨詢。這也是當前頗受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我國立法界及司法界對此問題也相當重視,但此項權利應如何行使、有何限制,《婚姻法》中卻并未提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特意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具體要求是:
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主體;
2、只能在被判決離婚時才能成立;
3、不得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此項請求的提起除上述限制外,還有較為嚴格的時限。如系無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為被告,則既可在訴訟中提出,也可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就此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無論無過錯方是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還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行事,其請求都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