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的變更
債的變更,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主體,而僅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
二、債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按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合同法規(guī),債的變更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原已存在債的關系。債的變更建立在原來存在的債的關系的基礎上,而由當事人對其部分內容加以改變,作為履行根據。如果原來沒有存在債的關系,而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成立債的關系,則為債的發(fā)生而非債的變更。
第二,原存的債的關系及變更后的債的關系應為有效。所謂變更后的債的關系應為有效,指債的變更須依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且變更后的債的內容應為有效。
第三,須有債的內容的變更。我國法律規(guī)定,凡屬合同條款的變更,均可成立債的變更。所謂債的內容變更包括:1、標的種類的變更,如在買賣合同中變更標的物種類;2、標的數量的變化;3、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的變更;4、債的性質的變更,如買賣變?yōu)樽赓U,合同之債在一方違約后變更為損害賠償之債;5、期限的變更;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變;7、結算方式的改變;8、所附條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債的擔保,違約金等的改變也包括在內。
第四,債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guī)定及法院判決。債的變更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出現時,債發(fā)生變更,如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的義務變更為賠償對方損失的義務。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變更,如對于可撤消合同,可請求法院作出為變更合同內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則》第108條的規(guī)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法院可以裁決分期償還。三是由債的雙方當事人成立變更債的協議,這是最常見的變更債的方式,須債的雙方當事人就債的變更達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