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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shù)美某闪l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chǎn)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
(一)一方取得財產(chǎn)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chǎn)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chǎn)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chǎn)利益。即可以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因而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chǎn)利益,一般以其現(xiàn)在的財產(chǎn)或利益與如無與他人之間發(fā)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chǎn)或利益總額比較而決定。凡是現(xiàn)在財產(chǎn)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chǎn)利益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chǎn)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chǎn)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chǎn)范圍。包括:(1)取得財產(chǎn)權或其他財產(chǎn)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chǎn)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現(xiàn)在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chǎn)利益性質(zhì)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chǎn)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shù)美#?)財產(chǎn)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增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chǎn)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chǎn)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chǎn)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消除,對他而言,也是一種受有利益。(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jù)與乙簽訂的勞動契約為其提供勞務,后勞動契約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使得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4)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chǎn)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損失,不成立不當?shù)美?。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shù)美?。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xiàn)有財產(chǎn)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fā)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chǎn),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chǎn)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受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所造成的結果。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tài)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shù)美某闪ⅰ?/p>
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與非直接因果關系之爭。直接因果關系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fā)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有了因果關系。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chǎn)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財產(chǎn),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jù)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依據(jù)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fā)揮不當?shù)美麑Σ还降呢敭a(chǎn)變動關系的調(diào)節(jié)作用,應采取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shù)美墨@取,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shù)美?,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jù)”。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chǎn)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