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shù)男袨?,有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二、撤銷權具有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可撤銷的行為均以財產或財產權利為標的,不具有財產性內容的行為不屬于破產法規(guī)定的撤銷行為之列。
2、撤銷權是為防止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從理論上講,其構成應有債權人利益因該行為受損的事實,即可撤銷行為發(fā)生在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的情況下。立法如采用這一實質判斷原則較為公平,但因存在債權人舉證困難、債務人賬目混亂等問題,在實踐中甚難實行。如美國舊破產法曾規(guī)定,托管人(即管理人)必須證明可撤銷行為發(fā)生在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美國國會在修改舊破產法的一項報告中指出,在每一破產案件中,涉及可撤銷行為時,債務人一般均已喪失清償能力,但又幾乎總是無法確切證明的。所以,美國新破產法中主要采用程序判斷原則,即在法定撤銷期間內,債務人被視為已喪失清償能力,但利害關系人可舉證反駁該推定。
我國破產法采用完全程序判斷原則,撤銷權在法定期間內即形成,并應在規(guī)定時效期間內行使。立法不再對被撤銷行為實施時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作實質判斷,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為惡意或善意也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以解決舉證責任等問題,更好地維護債權人利益。
3、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管理人。撤銷權雖是為債權人之利益設立,但各國法律通常規(guī)定,撤銷權應由管理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