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成立的時間
保證成立的標志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證合同。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實踐中,保證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1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
2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在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二、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