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chǎn)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但是由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已成為保障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責任財產(chǎn),因而必須對債務人不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加以約束,即準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這種權利與其他相關的代理權、追償權等在性質(zhì)上有著根本的差別。
二、代位權有哪些行使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jīng)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