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構成要件
1、須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fā)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 、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4 、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則不得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
二、如何實現(xiàn)留置權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債權人依法律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后,如果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用于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