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