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款追討風險如何防范
在賒銷交易中,因交貨在前,收款在后,為了避免貨款流失,你需要盡可能的完善交易程序,保留交易證據。如簽訂購銷合同、嚴格審核訂貨單的簽名或簽章、送(收)貨單的對方經手人的簽名及授權文書等等。在完善了交易程序、保留了足夠的交易證據后,可以對買方起到一個督促、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輕易賴賬。如果真的賴賬不給,你通過法律途徑討要貨款時也有保障。以下常見的幾種情形以后一定要避免:
第一、買方采購單不簽名,收貨時只在采購單上簽名視為收貨;
第二、送(收)貨單有多頁,但買方只在最后一頁上簽名;
第三、收貨人或經手人身份不明或未經單位明示授權;
第四、貨款欠條非買方本人(或授權人)出具或書寫;
第五、對方是公司,可合同上既沒有公司章,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六、貨款收條上不注明系償付何批貨款;第七、由買方口頭指定的第三方收貨且不蓋章,等等。
如果在交易中程序不規(guī)范,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存在,那就要懷疑對方的誠信了:因為這為他賴賬創(chuàng)造了便利條件,他可以說沒收到你貨或不欠你貨款,而你要證明這些就要付出一些努力,收款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
二、破產債權確認有何好處
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各債權人參閱,審查、以證明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申報人和破產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應該接受其他債權人的詢問。此外,對于債權的審查并不僅僅停留在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的審查上,還應該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進行審查。由于別除權對債權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現象。為制止債務人在破產之前利用擔保給個別債權人優(yōu)惠清償的行為,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35條中規(guī)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債務人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無效。但是,在法定無效期間之前已以書面合同約定對債提供財產擔保,只是延至無效期間內方實際履行的,行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提供擔保,破產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擔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對于破產企業(yè)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情況,債權人會議應該細致的進行審查,掌握證據,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確認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