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訴訟時效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實際情況,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分為:
短期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法律上,訴訟時效期間在2年以下的為短期訴訟時效。比如,依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以下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對這些民事活動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原因在于,這些糾紛可以在短時間內發(fā)出,并及時予以處理,此外,我國很多單行法律、法規(guī)也規(guī)定了短期訴訟時效,如《食品衛(wèi)生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有關食品衛(wèi)生的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各種貨運規(guī)則規(guī)定的索賠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180天。
長期訴訟時效
有些法律對于特定的民事活動規(guī)定了長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期間,即為長期訴訟時效。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的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二、什么樣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