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額保證的概念是什么
最高額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行為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通常適用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具有經常性的、同類性質業(yè)務往來,多次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如經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關系等。對一段時期內訂立的若干合同,以訂立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其擔保,可以減少每一份主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所帶來的不便,同時仍能起到債務擔保的作用。
如果既沒期限又沒限額,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保證的標的完全不確定,最高限額保證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額,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約定期限,則以保證人通知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日,期限是必須的,若無最高限額設定該保證是否成立,中國似無明確規(guī)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額是成立的必要條件,而其它合同未設最高限額不影響成立,最好是根據往年業(yè)務量,就高設一個最高限額,然后一年為限,每年決算.限額在一年內即將用完時再補充,這樣工作量也不大。
二、最高額保證的基本特點是什么
1、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在保證設立時可能已經發(fā)生,也可能沒有發(fā)生,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保證的債務是否實際發(fā)生無關。
2、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為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務。
3、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4、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不是多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債務整體,各筆債務的清償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并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的期間與單個形式保證的期間是不同的。單個形式的保證期間即保證責任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該保證在設定時,因其擔保的債權已經特定,債權額已經確定,因此保證期間是保證人對特定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最后期間,保證人僅于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沒有在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消滅,因此單個形式的保證期間僅具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效果。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在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最高額保證在設定時,其擔保的債權尚未發(fā)生或雖已發(fā)生卻仍處于變動的不特定狀態(tài)之中,債權額是不確定的,只有一定期間屆滿,決算期屆至,債權額才能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才能產生。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雖然從性質上也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責任期間,但其存在兩個期間:保證人應對一系列債權承擔責任的范圍期間;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后,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最高額保證的期間應區(qū)別為最高額保證的存續(xù)期間和最高額保證的責任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