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逾期利息計算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的款項。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對于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一般無爭議;對于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應按何標準支付及支付至何時止,不僅當事人間有很大的爭議,法官在裁決這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也不統(tǒng)一,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律師以為,對這一問題有必要作一整合,使大家的認識能夠統(tǒng)一。
我們知道,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yè)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商業(yè)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yè)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于貸款人,而民間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業(yè)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jù)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于民間借款。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據(jù)是最高《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guī)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無法律規(guī)定,在學界存有很大爭議,也是司法裁判中較為棘手的難題。
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此觀點在實務中占主導地位,支持者眾多,并被大多數(shù)法官在判決時所采用。其理由是:第232條雖然規(guī)定了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又是違約行為的繼續(xù)。既有法定又有約定,依約定優(yōu)于法定之法理,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的利息,同時也可選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