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貸糾紛案件立案的材料
第一、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第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會法人登記證,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第三、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lián)系電話。
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件的復印件。
第四、證明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借貸合同、借款協(xié)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第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二、債務糾紛案件的證據
第一、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
第二、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第三、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為共同被告。
第四、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證據要盡量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某個證據就足夠了而放棄了提供其他證據的機會,否則孤證一旦發(fā)生問題,會使得整個官司徹底輸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