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死亡其債務應如何處理
問題涉及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這里涉及的是死亡,其債務應如何履行的問題。死者生前所欠的合法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應對死者的遺產和債務進行清理。如果遺產的實際價值超過債務,遺產還債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可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也可先分割遺產,然后按比例分擔死者的債務。但如果死者生前的債務是由于繼承人不盡贍養(yǎng)義務而負的,那么,即使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也負有清償?shù)呢熑?。如果死者生前所借債務是為了其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其家庭成員應負。
二、債務人死亡之后怎么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了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應重點審查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適格的是否都參加了訴訟。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四個必備的實質要件之一,原告起訴,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明確指出告誰,誰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或者與其發(fā)生爭議。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和他們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原告(債權人)、集體組織、其他公民之間發(fā)生的析產、遺產管理、清償債務、繼承、遺贈等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自然人)的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將數(shù)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我國財產繼承存在著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guī)定債務清償?shù)臅r間問題,但是根據(jù)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對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后,在債權人有數(shù)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shù)碾y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