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存在著兩個合法的債權。該兩個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既然代位權是債權人債權的對外效力和權 能,債權人必須對 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或者說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被 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不僅不存在,代位權就無從談起。既然代位權是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債權,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存在著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怠于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在債權的行使上有懈怠行為,或者說應當并且能夠行使債權而不去積極行使債權,以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 人已經(jīng)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者已經(jīng)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只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實現(xiàn)權利,則不屬于怠慢于行使權利。
(3)債務人對債權的怠于行使損害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致使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償還債務的,可以認為構成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債權。
(4)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是說,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達到保全債權的程度為必要,這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債務人沒有適宜于還債的其他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另一方面,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范圍要適度,以滿足其債權為限,其范圍不宜過寬,否則就是濫用代位權。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1)主體。代位權的形式主體是債權人,其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債權。
(2)代位行使權利后的利益歸屬。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債權人不能請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債務,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因為代位權沒有并非直接受償權,代位權并為改變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性質。
(3)債權人對于行使代位權所獲取的清償是否優(yōu)先受償。根據(jù)債權人平等原則,一般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同等的受償權, 不存在誰優(yōu)先的問題。
(4)代位權行使的具體方式。裁判方式,即債權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