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債權債務如何認定
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原夫妻雙方或一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抵償共同債務的情況較少,婚姻關系解除后,所欠債務如何償還也很不一致。
二、離婚案件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因此,我們認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diào)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diào)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后債務的承擔和手續(xù)上的方便,應盡量做到,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jīng)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chǎn)中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以體現(xiàn)“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chǎn)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3、判令共同債務承擔時,應盡量對債務作羅列式處理,即具體規(guī)定由男方承擔哪些債務,由女方承擔哪些債務,不宜簡單地規(guī)定“各自經(jīng)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取和償付”等。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chǎn)抵償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