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范欠款逃債、如何識破逃債伎倆
債作為一種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這些債本身的特殊性,將有可能成為逃債的有力武器。學好民法中的債的原理,有助于識破形形色色的逃債伎倆。
1、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1)權優(yōu)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2)種債權優(yōu)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fā)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yōu)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3、主體特定性原理。債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有特定性,債權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主體也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債務,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要逃避債務,只要其能夠做到“金蟬脫殼”,就能夠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
4、法人資格原理。企事業(yè)單位取得法人資格之后,則具有了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出資者或發(fā)起人不承擔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理,可被債務人用以逃債。常見的手段為破產逃債。
5、主體轉換原理。以有足夠償債能力的主體的名義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和運作,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主體。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yè)單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購、合同轉讓等。
6、主體消亡原理。由于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體才可以主張債權。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人無法找到特定的債務人或者特定的債務人已經消亡,那么,作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將是非常困難的。常見的此原理派生出來的逃債手段有:“失蹤”逃債、“自殺”逃債、“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逃債、“注銷”逃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