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殘疾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繼承
1.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不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并結(jié)合勞動者收入喪失的多少來判斷的,是一種對勞動能力喪失的經(jīng)濟補償,本案胡x義在審理過程中即不幸死亡,也就是說其“今后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其主張殘疾賠償金的法定條件已經(jīng)喪失,并且胡x義的死亡被告不承擔法律責任,因胡x義的死亡造成的收入減少的后果亦不應該由被告承擔,依據(jù)“勞動能力喪失說”結(jié)合“收入喪失說”兩個標準,在這里都得不出被告應該支付殘疾賠償金的結(jié)論。
2.就一般法理學而言,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即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本條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chǎn),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所以,依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