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shù)人基于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說,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應當看到的是,共同加害人中的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只能存在于以共同故意作為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之中,其在主觀上必須與實行行為人有共同故意。在教唆行為中,造意人與實行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容易判斷,雙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其表示形式,明示、默示均可。在幫助行為中,實行行為人與幫助行為人的共同故意應須證明。
對此,應當參考《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876條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行為人知悉該他人之行為構成責任之違反,而給予重大之協(xié)助或鼓勵該他人之作如此行為;或行為人于該他人之達成侵權行為結果,給予重大協(xié)助,且行為人之行為單獨考慮時,構成對第三人責任之違反?!睉攺娬{的是,教唆行為人與幫助行為人均須未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侵害行為,只是由于他們與實行行為人之間的意思聯(lián)絡,才使他們之間的行為形成了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教唆人與幫助人直接參與實施侵權行為,則為實行行為人。
二.客觀關連共同的侵權行為
對于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shù)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將它視為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規(guī)范,直接界定為客觀關連共同的其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