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行使過程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我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理由:在訴訟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和次債務人均不能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只能對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有異議,或其與次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陳述意見。
債務人總是要么站在債權人的一方認可債權人對其享有債權,次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要么站在次債務人的一方主張代位權不能成立,符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特點。代位權成立時雖然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實際上債務人已承擔了民事責任,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身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錯誤時可以提起上訴。
二、代位權的行使過程中注意什么
《合同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應在債務人所負債務額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內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對于代位權的行使,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僅就以下幾點進行探討:
(一)案件管轄?!逗贤ń忉尅返?4條規(guī)定,代位權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是否有協(xié)議管轄或仲裁協(xié)議,均不影響代位權的訴訟管轄。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按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時,如果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人民法院裁決而予以確認,代位權訴訟應由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否則應根據(jù)專屬管轄優(yōu)先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guī)定確定代位權訴訟管轄的人民法院。
(二)代位權行使的范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不得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同時也不能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超過的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代位權訴訟與債權人同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訴訟的關系。
首先看一下代位權訴訟與債權人同債務人之間的訴訟的關系?!逗贤ń忉尅返?5條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后可以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權訴訟應中止審理。為防止債權人雙重受償,在代位權訴訟過程中應中止債權人對債務人勝訴判決的執(zhí)行力。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勝訴時,根據(jù)《合同法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勝訴判決喪失執(zhí)行力。代位權不成立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勝訴判決的執(zhí)行力自行恢復。
其次,代位權訴訟與債務人同次債務人之間的訴訟的關系。根據(jù)《合同法解釋》第22條的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不能就債權人起訴數(shù)額內的債權向次債務人提起訴訟,對超出的部分可另行起訴。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法中止。如果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敗訴,債務人是否可以再次向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是因債權人的債權不成立而使代位權訴訟被依法駁回時,并不影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二是法院不能認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債務人未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那么應該允許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程序再次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否則就可能使債務人本應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在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債務人已充分享有各項訴訟權利,根據(jù)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不應再次受理債務人向次債務人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