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
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問題,存在絕對無效說和相對無效說兩種觀點。絕對無效說認為,一旦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則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相對無效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撤銷的效果是僅在債權人和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發(fā)生效力。雖然債務人被撤銷的行為自始無效。但是僅限于行使撤銷權人的債權額的限度內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25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撤銷權時,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最高法院基本采取的是相對無效說。
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行為,而待該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的效力溯及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第三人債務的,視為債務自始未消滅;承擔債務的,視為自始未發(fā)生未設定;讓與債權的,視為債權未讓與;轉移財產的,視為財產自始未轉移。
對受益人或受讓人的效力。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債務人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jù),因此,受益人或受讓人對債務人自應承擔返還財產或利益的義務。受益人或受讓人對債務人負有不當?shù)美姆颠€義務,返還不當?shù)美?,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受讓人因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亦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對撤銷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其請求保全的債權限度內,如債務人怠于受領返還其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時,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代為受領返還,但不得以其受領返還財產,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但是,經(jīng)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并應優(yōu)先于債權的償還。何為必要費用,應當由法院根據(jù)撤銷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
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撤銷權的行使不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fā)生效果,而僅對提起撤銷之訴的債權人發(fā)生效果,因為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在其債權范圍內。當然也存在有多個債權人在一定時間內均提起訴訟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受領的財產利益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各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應公平受償,對債權人對因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費用,則該債權人得依無因管理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并可在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中優(yōu)先受償。
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jù)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了在3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放棄其已經(jīng)到期的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shù)膫鶆盏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