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qū)別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
相同點是一方當事人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
不同點:
1.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fā)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fā)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按份之債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shù)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shù),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shù),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shù)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shù)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fā)生須基于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為而發(fā)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fā)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shù)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shù)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里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數(shù)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shù)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系成立后,如果通過協(xié)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shù)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shù)人合伙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