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與經濟合同糾紛的不同
根據兩者各自的構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qū)分界定。
第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合同詐騙違反《刑法》,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qū)別。
第二、特征不同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采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并已占有了對方的財物。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為區(qū)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未必不具備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借雞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為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1、行為人簽定合同的目的
這里主要是看行為人簽定合同時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區(qū)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不正當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合同糾紛當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為解決其生產經營中諸如資金短缺、周轉困難等等,其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有欺騙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詐行為,但其目的并非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詐騙論處。民事欺詐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只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了經營上的便利或在經營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帶欺詐性質或其他性質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受到阻礙或不利于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糾紛。這是兩者在主觀上的重要區(qū)別。
2、行為人簽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簽定合同時,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虛造憑證等情節(jié)嚴重的欺詐手段;經濟合同糾紛則無須冒充他人身份也無須采取偽造憑證等行為,只是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夠相對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實施了一些情節(jié)較輕的欺詐性行為。兩者雖然都具有“欺騙”因素,但欺騙的具體手段大不相同。
3、行為人欺騙的程度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通常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的。而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的。欺騙的程度不同導致了兩者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為人履行合同的態(tài)度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待合同履行的態(tài)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往往毫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談不上會積極地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合同詐騙犯罪份子往往是簽定合同非法拿到對方財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脫逃避對方的履約要求。也有的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僅履行少量合同約定義務,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財物,當目的達到時,行為人同樣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脫逃避;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一旦利益受損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當違約責任,只有合同糾紛的行為人才愿意承當違約責任。
二、破產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破產債權按債權的產生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不同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無財產。
2.擔保差額債權。
3.代保債權。
4.放棄優(yōu)先債權。
5.附有期限但破產宣告日尚未到期的債權。
6.破產企業(yè)未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清算組解除破產企業(yè)的未履行合同而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部分,應視為破產債權處理。
7.因票據關系而產生的破產債權。
8.保證人被宣告破產時,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9.經和解減免延緩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