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二、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
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
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三、代位權的標的
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標的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guī)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標的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
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