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shù)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shù)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
二、連帶之債的成立要件
連帶之債的成立要件為:
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數(shù)人。
第二,標的須為同一。標的不同一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如對同一債權人,甲負擔金錢給負,乙負擔特定物給付,丙負擔勞務給付,即不能成立連帶債務。關于標的是否須為可分,學者有兩種觀點。一為肯定說,認為既然債權人可請求某一連帶債務人為一部給付,若標的不可分,一部分給付即無從實行:另一為否定說,認為依當事人的意思各負不可分債務時,仍可成立連帶債務,只不過債權人不得請求一部分給付而已。另外,作為連帶債務的標的,并不限于積極給付,不過以消極給付(不作為)成立連帶債務的,實踐中較少。
第三,須具有同一目的。結(jié)合在一起的數(shù)個債如無同一目的,即使給付內(nèi)容為同一,也不能成立連帶之債。正是由于連帶之債的同一目的性,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為全部給付,或者因債務人一人與債權人發(fā)生抵銷、混同或者提存,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第四,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須有連帶關系。連帶關系,是指對數(shù)個債權人之一人或數(shù)個債務人之一人發(fā)生的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產(chǎn)生同樣效力。例如,一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消滅:一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