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企業(yè)之間借貸關系?
企業(yè)之間借貸關系,是指企業(yè)法人之間或企業(yè)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并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所指的企業(yè)法人,不包括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金融業(yè)務的各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二、企業(yè)之間借貸關系的表現
通常,企業(yè)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xié)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協(xié)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并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xié)議。企業(yè)之間借貸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一)以聯營形式借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征。但有的企業(yè)法人之間簽訂的聯營協(xié)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協(xié)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jiān)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企業(yè)之間的借貸。
(二)以投資形式借貸。法律意義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注入資金,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并以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的企業(yè)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并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對被投資的企業(yè)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按股權處理,只按債權處理,無論被投資項目盈或虧,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潤。這種投資關系,本質上是借貸關系。
(三)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規(guī)范的融資租賃,是由有金融業(yè)務經營權的機構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滿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業(yè)務經營權,其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后,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并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實質上也是借貸關系。
(四)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有的補償貿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必須限期歸還或分批歸還本金,并無償提供一部分貨物作為利息或利潤。有的還約定接受資金一方必須以優(yōu)惠價向對方提供貨物,對購銷關系雙方另行結算。這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幣并要求對方歸還貨幣的合同,在本質上仍是借貸合同。
此外,還有以買賣國庫券,買賣企業(yè)債券或簽訂購銷合同等形式借貸的。有的在簽訂買賣國庫券、買賣企業(yè)債券合同后,賣方從對方取得貨幣,但并不把國庫券、企業(yè)債券交給對方,或者根本沒有國庫券和企業(yè)債券。但到了合同約定的期限,賣方又以更高的價格把并不存在的國庫券、企業(yè)債券從對方“買回”。這里,雙方給付和收回的只有貨幣,并無其他標的物,因此這也是一種借貸。以購銷合同的形式借貸的當事人雙方中,“購方”向對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對方收回“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雙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購銷”的貨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購銷”的貨物。由此可見,雙方實施的實際上也是一種借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