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行為如何認定?
凡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企業(yè)擅自從事下列活動一律認定為無效: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jīng)依法批準,以借貸或其他任何名義向職工或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包括擅自從事的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或者以發(fā)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二、對非法集資應該怎么處理?
1、確認該集資行為為無效。
2、返還財產(chǎn),即集資方將所收取款項(本金)立即返還出資人。
3、對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情節(jié)嚴重的,對過錯方處以相當于非法所籌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或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收繳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