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性質
民間借款是指自然人之間自愿協(xié)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行為。民間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實發(fā)生的基礎上產生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民間借款利息實質為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的成立而生之債,簡言之歸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特征符合債法的特征。
二.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標準
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標準 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xiàn)。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碑斒氯藢χЦ独⒌钠谙逈]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痹趯嶋H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