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用于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發(fā)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后才能發(fā)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二、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財務的影響有哪些
1、可使債務人的負債減少,從而降低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率。但資產負債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償債的結果,而是由于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分擔了債務人的部分經濟負擔,并不意味著企業(yè)償債能力的增強,因為,債務重組并沒有增加債務人的資產總量,也沒有增加資產的變現能力。
2、可使債務人所有者權益增加。
債務人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會獲得以下兩種收益:債務重組收益;資產處理收益?!镀髽I(yè)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guī)定:
(1)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用于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直接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3)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獎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份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小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時,債務人應將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為將來應付金額,減記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大于或等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時,暫不作處理。由此可見,由于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務人不確認重組收益,債務重組并沒有改善債務人的產品質量、銷售渠道、經營管理等影響企業(yè)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能夠減輕債務人的未來財務負擔。
《企業(yè)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guī)定,債務重組可通過修改有關債務條件來實現,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負債是企業(yè)的未來經濟負擔,負債本金和利息的減少就是減輕了債務人未來的經濟負擔,降低了企業(yè)未來的財務費用,從而降低資產使用成本。
4、導致所有者權益的結構變化,影響未來利益分配關系,從一定意義上講會導致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虛增。由于債務重組可采取將債權轉換為產權的方式進行,這個過程只是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轉換,并沒有實際新增企業(yè)資產,而新資產的注入恰恰是面臨財務困境的債務人所迫切需要的。負債轉化為所有者權益,導致企業(yè)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增多,使債務人的原所有者權益結構發(fā)生變化,將影響到企業(yè)未來利益分配關系,所以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轉換應征得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