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主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主債權轉讓只是使債權人發(fā)生變更,而并不改變債的內容。
主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有四條:
1、主債權有效存在,且主債權轉讓并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主債權的讓與人(即主債權人)須有處分債權能力,且與受讓人就主債權轉讓達成合意;
3、讓與的主債權須有可讓與性,依主債權性質不得讓與或依主合同約定不得讓與者除外;
4、主債權讓與須經(jīng)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二、主債權讓與對保證人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2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讓與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主債權讓與后,讓與人脫離主債權債務的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主債權人,讓與人不得向主債務人請求給付。同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留置權、保證債權等都一并轉移給受讓人。因此,保證人須對受讓人承擔義務,即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債權讓與后,債務人得以對抗原主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也有權對抗新主債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服從約定。如約定主債權轉讓須經(jīng)過保證人同意,那么,不經(jīng)保證人同意便轉讓主債權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原來的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