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
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關系、因無因管理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不當?shù)美颠€產生的關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系因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二項原則,使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當?shù)美贫戎荚谡{整無法律根據(jù)的財產變動,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還該項利益。
侵權行為制度旨在填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保護的需要。
可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颓謾嘈袨榈臉嫵梢?、指導原則和社會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為債的共同構成因素。其構成債的內在統(tǒng)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說,它們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特定給付。
這種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債。其中,可以請求他人為給付的權利為債權,享有債權的當事人叫債權人;應債權人的請求而負有的給付義務為債務,負此項債務的當事人叫債務人;給付為則債的標的,包括作為、不作為。這種一方享有侵權,另一方負擔相應債務的債之關系,叫作狹義債的關系。多數(shù)狹義債的關系,即包括多數(shù)債權債務的概括法律關系,稱為廣義債的關系。
二、債的發(fā)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fā)生原因,是指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它產生債的關系,是合同債。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常見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的情況。于此場合,具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受有的損失,由此形成法定債的關系。
第三、單方允諾
又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它之所以引起債的關發(fā)系的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于某種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于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遺贈、設定幸運獎均為單方允諾的例證。
第四、侵權行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fā)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形成債的關系。
第五、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叫管理人,負有將開始管理事務通知本人、適當管理、繼續(xù)管理、報告及計算等項義務,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形成債的關系。
第六、不當?shù)美?/p>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jù),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應返還給受害人,形成以不當?shù)美颠€為內容的債的關系。
三、債的特征有哪些
(一)債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
債的當事人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他們都是特定的人。
在、人身權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中,其權利人雖然特定,但其義務人卻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當然,債的當事人特定化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僵死化,僅具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相對關系的意義。債權人的更換,債務人的替代,并不與債的當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
債權人和債務人結合在一起形成債的關系,或者是基于彼此間的信賴,或者是立法者對于某種社會政策的考慮。在這類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結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給他方造成損害,因此法律對當事人課以的注意要求較之以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等關系中對當事人的要求高些,當事人僅停留于不作為的狀態(tài)并不足夠,只有互負協(xié)助、照顧、保護、互通情況等項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債為當事人實現(xiàn)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債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為當事人實現(xiàn)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徑。法律之所以要維護債的關系正常地發(fā)生與消滅,固然有其促進財產流通、充分利用資源、保護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等社會政策的考慮,但法律保護債的關系的根本目的,始終在于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滿足,或者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利益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