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親生前的債務兒子有義務償還嗎
父債子屬于道德范疇,我國法律上是沒有規(guī)定父母的生前債務子女必須承擔償還義務的。但如果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在遺產繼承的時候需要先清償完父親生前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之后,法定繼承人再去繼承剩下的財產。如果兒子選擇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那么就可以不承擔償還父親生前債務的責任。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什么是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fā)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fā)生抵銷。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均須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3)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當事入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主,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fā)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fā)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xiàn),抵銷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抵銷制度設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債務的數(shù)額大于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系,而只是在抵銷范圍內減小債權。
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為,方便了當事人,節(jié)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債權人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我國破產法第33條規(guī)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p>